(卫生部由规财司、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监察部门、纠风办负责。)
3.规范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行为。
深入研究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接收捐赠赞助行为及其管理与使用。明确医务人员接受企业资助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会计核算工作。
(卫生部由规财司、政法司、监察局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法监司、监察部门负责。)
4.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的单位总体规划下实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工程招标,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订《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并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卫生部由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负责。)
5.健全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安全,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制订《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和《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做好实施相关工作。
(卫生部由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负责。)
(四)实行院长问责制。
制定《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权、利的研究。
(卫生部由人事司、监察局、医政司、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人教司、监察部门、医政司、财务司负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中医药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