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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加强推行办税公开的制度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实行业绩考核。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对于办税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税公开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开展监督评价。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以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税公开取得实效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从纳税人角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状况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办税公开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部门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并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
  (四)全面清理,夯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职权范围,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和清理。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围绕办税公开内容,提出要求,统一标准,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应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流程图时,要认真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全面论证,摸清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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