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新增展览会申请单位应提前一年向商务部提出举办申请。
十二、举办地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市场份额比重较高。
十三、展览会申请单位具备成功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具有组织协调商务活动的专门机构,具有举办商务活动所需的广告宣传、招商招展、接待服务等经费保障;举办地具备满足参展人员的住宿接待、安全保卫和交通设施等能力。
十四、对展览会的可行性有充分论证,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事先征求相关国家(地区)经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五、展览会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请举办函
(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展览会总体工作方案
(四)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五)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六)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
(八)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展览会须提供相关国家(地区)驻外经商(参)处的意见
(九)上届展览会总结
(十)上届展览会会刊
如为首届举办,可不提供第(九)、(十)项材料。
十六、商务部收到上述材料后,研究评估并确定举办单位;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展览会,依据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依据展览会性质确定牵头主办司局,报部领导批准。
十七、对在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举办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可在展览会宣传、招商招展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在连续参与主办三到五届后,可退出主办。如需商务部继续支持,可由商务部所属商务促进机构代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十九、对其他地方性、商业性以及不涉及商务部业务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再作为举办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报部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