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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4号--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价格承诺公告


总 则

  为了维护水合肼产品的公平贸易,保证正常市场供给,建立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商务部”)和法国阿科玛公司签定本承诺协议(下称“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法国阿科玛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价格向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的产品。
  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自2005年6月17日起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对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

第一条 产品范围

  一、本协议所述产品范围系指2005年6月17日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所述、原产于法国、由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251010。
  二、本协议只适用于上述税则号下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对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生产的其他浓度水合肼产品应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征收反倾销税。
  三、100%浓度水合肼产品的进口价格受本协议第二条及附件Ⅰ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的约束,但该参考价格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产品:
  (1)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产品;
  (2)进入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的产品。

第二条 出口价格底限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保证以不低于附件I所确定的协议参考价格对中国销售本协议项下产品。协议参考价格以CIF中国港口价格或EX(中国保税仓库)为基础。
  二、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100%浓度水合肼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可要求对协议参考价格进行调整。商务部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参考价格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条 出口用途和数量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在销售时审核客户用途,保证只将100%浓度水合肼产品自行销售或通过中国分销商销售给直接使用该产品进行生产的中国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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