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6]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我部于2006年初对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年检。从年检情况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执行中仍存在少数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审批、备案手续,不及时或未上报账户年检材料等现象。为维护账户年检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账户长效管理,现将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定,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报相关中央财政部门。其中,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将账户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账户年检材料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在做好本级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并督促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及时做好账户年检上报工作,确保2006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专员办应在总结2004年度、2005年度账户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内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全部纳入账户年检范围。年检执行中,各专员办应严格按照《办法》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好账户年检各项工作职责,对年检账户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对年检发现严重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执行账户年检的单位,应依据《办法》、《补充通知》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及时上报账户年检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