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司局赴地方开展调研或组织业务会议及商务活动等事宜,主办单位应通知特办相关信息并邀请特办相关人员参加。
(三)服务。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分工及《商务部各司局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的方案》,提供以下服务:
1.参与加强和改进特办工作的各项调研。办公厅受“商务部特办工作小组”的委托,牵头负责加强和改进特办工作的各项工作,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调研工作,负责征求并汇总本单位对加强和改进特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加强和改进特办工作的方案;
2.负责汇总本单位对特办参与商务中心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协调本单位相关处室提出具体项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3.帮助特办及时了解部内动态。负责协调本单位有关处室,并与办公厅相关处室衔接,将本单位主办的部门规章、公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政策性文件、我部对地方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的各类业务通知和答复意见及《商务部简报》、《商务参阅》等重要信息类刊物及时抄送各特办;
4.加强特办参与制定商务政策的力度。为充分发挥特办了解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优势,提高商务政策的针对性、透明度和指导性,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有关处室在制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时,注意征求各特办的意见和建议。
5.加强对特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帮助特办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能,联络员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处室或者根据我部整体培训计划,做好对特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及时向特办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6.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司局与特办联系情况报办公厅(综合处)。
第四条 联络员机制的运行
(一)联络员会议制度。办公厅归口管理部机关与各特办的沟通联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各单位与特办沟通联系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讨论制定各单位完善支持和改进特办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各单位与特办沟通联系考评制度。根据各单位与特办沟通联系的自报情况职责情况及特办的反馈,办公厅每月对各司局与特办联络的工作业绩进行汇总,考评结果除上报部领导外,将在联络员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在内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