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部机关特办工作联络员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办字〔2006〕669号)
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各单位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的沟通与联系,支持和指导特办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我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商务部决定建立商务部部机关特办工作联络员机制。该机制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现将《商务部部机关特办工作联络员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特办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各特办的沟通、联系等工作,并请于2006年12月11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司局处室、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和E-mail告办公厅(综合处)。
联系人:方凯 联系电话:65197139 传真:65198094
附件:部机关各单位特办工作联络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商务部部机关特办工作联络员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商务部部机关与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沟通联系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部机关与特办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支持和指导特办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我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商务部部机关特办工作联络员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络员的指定
部机关各单位根据业务情况,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特办工作联络员,全面负责本司局与特办之间的沟通联系等工作。各单位联络员一经确定,要保持其工作的连续性,如有变更,请及时告办公厅(综合处)。
第三条 联络员的职责
(一)督办。负责督促本单位有关处室及时办理特办上报的请示、报告以及特办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协调。协助特办更好地参与我部在地方的调研工作和相关活动。
1.凡部领导赴地方调研或出席重大商务活动和会议,主办单位应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及时通知所在地特办相关信息,并邀请特派员参加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