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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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