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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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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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月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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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