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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康庄”农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保险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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