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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康庄”农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康庄”农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28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其附件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6〕5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湖南省使用“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条款编号为:A01G02Z01061127。

  二、你公司应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附件:“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及其费率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康庄”农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农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农用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运输的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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