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