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
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要求,现就规范技师学院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各地要按照31号文中提出的技师学院设立基本条件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包括一定比例的企业行业人员)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技师学院的设置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二、各地对31号文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要根据新制定或修订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见附件),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一并于2007年5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筹建期,再进行申报备案。2年后仍未达到相应条件的,应撤销其技师学院牌子。
三、各地对31号文下发之后新申请设立的技师学院,要严格按照新制定或修订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要认真填写《技师学院备案表》,连同省政府批文复印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我部将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四、行业企业申请举办技师学院,应按照属地原则,经学校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设置标准评估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五、要规范技师学院的名称,一般为“XX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