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牵头主办单位会同政研室负责准备部领导讲话,指导和协调参会部领导的接待工作;
(八)外事司负责参会的部领导外事活动安排的指导和协调;
(九)财务司负责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安排资金支持。
二十二、参与主办类展览会的部内分工:
(一)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指导展览会方案的制定和部内司局的组织协调;
(二)各地区司负责通知驻外经商机构在驻在国的宣传并协助邀请专业客商;
(三)牵头主办单位会同办公厅(部值班室)负责参会的部领导接待工作的指导。
二十三、支持引导类展览会由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指导展览会方案的制定和部内司局的组织协调。
第四部分 评价与监督
二十四、牵头主办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1个月内将详细的展览会总结报告,包括展览会规模、展商数量、主要参展单位和人员、展览会成效等报部领导,抄归口管理单位。
二十五、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根据《商务部举办展览会评估标准》,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成效评估意见。
二十六、归口管理单位在每年度末对商务部全年举办展览会情况进行总结。
二十七、部纪检部门负责对举办展览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八、展览会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共同主办地人民政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部内展览会牵头主办单位及人事司负责联系展览会地方主办单位安保部门,对展览会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 部领导任职与出席
二十九、与外国政府机构共同举办的展览会活动,根据外事对等原则,视外方任职情况可建议部领导担任组委会领导职务。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任职的展览会活动,可建议由部领导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
除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外,其他展览会部领导原则上不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如确有需要,可视情由一位分管部领导担任相关职务,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