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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六)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

  (八)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展览会需提供相关国家(地区)驻外经商(参)处的意见

  (九)上届展览会总结

  (十)上届展览会会刊

  如为首届举办,可不提供第(九)、(十)项材料。

  十七、商务部收到上述材料后,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研究评估,确定举办单位;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展览会,依据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依据展览会性质确定牵头主办司局,报部领导批准。

  十八、对在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举办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可在展览会宣传、招商招展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九、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在连续参与主办三到五届后,可退出主办。如需商务部继续支持,可由商务部所属商务促进机构代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二十、对其他地方性、商业性以及不涉及商务部业务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再作为举办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报部领导批准。

  对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作为举办单位。

  二十一、重点发展类展览会的部内分工:

  (一)归口管理单位每年统一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提出本年度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计划和相关要求;

  (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根据展览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同有关司局指导展览会的具体筹备、举办工作;

  (三)会期相对较长、部领导全程出席的展览会,由办公厅(部值班室)负责会议政务值班,并会同牵头主办单位负责部领导接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四)牵头主办单位会同部新闻办制定展览会宣传方案,新闻办会同牵头主办单位共同指导承办单位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五)信息化司负责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推介、邀请客商;

  (六)各地区司负责指导驻外经商机构在驻在国的宣传并协助邀请专业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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