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支持引导类展览会主要是指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性和地方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利于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及在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成长性好,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涉外领域展览会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

  (三)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20%。

第三部分 审批与举办

  十一、除对举办时间长、组织办展模式成熟、国内外影响大的展览会继续沿用原有举办方式外,对适合采取申办制的或两个以上申请单位提出举办相近内容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可实行申办制。

  十二、新增展览会申请单位应提前一年向商务部提出举办申请。

  十三、举办地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市场份额比重较高。

  十四、展览会申请单位具备成功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具有组织协调商务活动的专门机构,具有举办商务活动所需的广告宣传、招商招展、接待服务等经费保障;举办地具备满足参展人员的住宿接待、安全保卫和交通设施等能力。

  十五、对展览会的可行性有充分论证,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事先征求相关国家(地区)经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六、展览会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举办函

  (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展览会总体工作方案

  (四)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