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 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在展览会总体方案中,应有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规划;
(三)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2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4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7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0%;
(四)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