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告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依法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的内容
一、承诺时间表
(一)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加入后2年内
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二)非寿险
1.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完全相同。
2.加入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3.加入后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