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裁时,由于舒豪公司只在“表3-1出口销售客户”中填报了对该非关联贸易公司的销售总量和金额,未填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调查机关暂根据最佳可获得信息确定该情形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实地核查过程中,公司提供了这部分交易的每笔数量和金额,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按公司在该情形下实际发生的费用,对这部分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初裁时,由于公司未提供调查期欧元对美元的汇率,调查机关暂按调查期中国人民银行欧元对美元的汇率对出口价格进行了换算。初裁后,公司提出评论意见,并提供了调查期德意志银行公布的欧元对美元的各月及平均汇率,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按德意志银行公布的欧元对美元的平均汇率对出口价格进行换算。
在初裁中,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项目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接受了其主张。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价格比较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和欧盟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s,LLC)4.1%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8%
欧盟公司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10.0%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42.8%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美国和欧盟向中国出口耐磨纸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且美国和欧盟调查期末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区域、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相同,其客户主要是强化木地板企业,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它们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从中国海关的统计中无法直接得到。根据调查机关调查了解的信息,除中国外,目前世界上能够生产和批量供应耐磨纸的企业均在美国和欧盟,考察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其他相关信息,调查期内除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两家国外生产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其他已知的国外生产者均向调查机关申明或通过调查问卷答卷表明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美国森林纸业协会提交的评论意见也主张,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已知的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美国生产商,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报告的出口数量代表被调查产品美国向中国的所有出口量。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不仅是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仅有的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也是调查期世界范围内向中国出口耐磨纸产品仅有的两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二者调查问卷答卷提交的数据可以代表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数据和价格数据,也可以代表世界范围内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的数量数据和价格数据。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两家公司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数据和价格数据,考虑到仅有两家公司的数据和保密信息的要求,调查机关仅公布两家公司合并数据的相对数据。
根据上述处理方式和两家公司答卷提交的数据,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46.41%。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上升。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被调查产品2004年的市场份额比2003年上升了8.9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上升。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被调查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16.72%,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004年比2003年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上升幅度为5.19%。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之所以有一定的上升,与不同品种的耐磨纸的销售数量有关。经调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市场销售价格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耐磨纸克重越高,销售价格也越高。通过统计、分析国内产业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销售情况,2004年在同类产品总销售量减少的情况下,由于高价格品种产品销售量占比提高,低价格品种产品销售量占比减少,导致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2004年较2003年有小幅度的上升。但是,单从各个品种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上看,调查期内,各品种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均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低为10.15%,最高为24.23%,同类产品各品种的销售价格全面下降的态势表现的非常明显。因此可以认定,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各个品种销售价格2004年较2003年相比全面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