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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3号--耐磨纸终裁公告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上主要表现在有较高的耐磨性、吸水性、湿强度、透明度,纤维组织匀度好,耐磨材料分布均匀,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相同规格产品的定量、边差、耐磨材料含量、透气度、纵向吸水高度以及纵向裂断长等基本物理特性和技术质量指标没有实质性区别。
  2、生产设备和工艺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上相同或相似,二者均采用造纸技术方法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碎浆机、造纸机、复卷分切设备等。工艺流程一般为将木浆通过碎浆机疏解成浆,然后经过盘磨磨浆,在加填混合池中添加三氧化二铝填料,由调浆箱送往纸机,经成型、压榨、干燥后抄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纸张产品,最后经复卷、检验后形成合格产品,满足客户需要。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为漂白化学木浆和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两者的外观和包装均为白色卷筒,包装方式通常是将卷筒纸包上防潮塑料薄膜,并用瓦楞纸板包装,两端封上与卷纸直径相同的瓦楞纸板,用塑料胶纸封边。
  3、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作为强化木地板等装饰板材的表层用纸,提高耐磨性;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与被调查产品最终客户相同,主要是强化木地板的生产企业;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产品的质量水平、使用效果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近,已经被很多国内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接受和采用,而且一些客户既购买或者使用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同时也购买或者使用被调查产品,表明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市场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常州、成都、广州、深圳等区域;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与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区域及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部分国内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认为,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在技术质量指标和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完全替代。调查机关经调查了解,国内生产的耐磨纸投放市场后,目前其产品客户达100多家,包括一些国内知名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如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2004年11月颁布的《中国强化木地板消费白皮书》中列明的获得地板行业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申请人提供了部分国内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提交的国内产品可以替代被调查产品的证明;同时,申请人提供了提出意见的部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购买国内生产的耐磨纸产品的发票,而且其购买量逐渐增加;国外生产者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也认为,其在同等级产品上与国内申请人进行竞争;根据国内生产者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提供的购买耐磨纸产品的客户名单,一些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既购买被调查产品又购买国内生产的产品。综合以上情况,现有证据表明,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企业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其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的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两家特定的国内生产者。考虑到仅有两家公司的数据和保密信息的要求,调查机关仅公布两家公司合并数据的相对数据。
  部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主张,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前后经过多次合并和重组,其提供的经济指标是否真实反映耐磨纸生产和经营状况令人质疑。在实地核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对两企业的关系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供了两企业独立的注册登记资料、企业章程、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变更的批复文件以及两企业各自独立的审计报告等资料。从现有证据材料看,两企业股份构成不同,虽部分出资人属于一家,但均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两企业间存在的这种关系并不影响两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数据指标。
  五、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MW Custom Papers,LLC)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造纸公司)国内销售耐磨纸的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按照耐磨转数的不同将耐磨纸产品划分为五种型号,这种划分方法可以反映出不同型号产品成本及销售价格的区别,符合国际通行标准,且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也在一直延续使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接受公司型号划分方法,并根据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型号分别确定国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美德造纸公司国内销售耐磨纸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经审查认定,该公司调查期内国内销售耐磨纸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号的数量审查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调查期内有一种型号没有对中国出口,另一种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该型号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因此该两种型号的国内销售不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其余的三种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向中国出口销售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美德造纸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真实可信。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符合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三种型号的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上述型号耐磨纸的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四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依据公司这三种型号的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对应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时,由于一种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依据公司实际的成本、费用和耐磨纸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利润数据,构造了该型号的正常价值。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美德造纸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公司初裁所提交答卷在计算国内销售利润时还包括了对其他国家销售的数据,因此利润计算有误。公司对此进行了修正,剔除了对其他国家销售的数据,重新计算了耐磨纸产品在美国销售的利润。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信,公司误报上述交易数据情况属实,因此决定在终裁中接受该主张。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美德造纸公司的出口价格。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依据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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