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本案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递交的《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对耐磨纸反倾销案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初裁中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和《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税则号归类的评论意见》。
2006年7月31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对利害关系方关于被调查产品税则号归类以及初裁中损害裁定的评论意见的评述意见》。2006年8月7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更正被调查产品税则号归类的申请》。
(2)实地核查
2006年9月,调查机关就案件有关问题对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及本案申请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关于下游利益问题
15家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在向调查机关递交的《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称:调查期不存在因被调查产品进口而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国产耐磨纸的质量低于进口产品,数量满足不了下游产业的需要,要求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在评论意见中恳请调查机关在实际调查和裁定中能够充分考虑我国强化木地板产业的利益和发展。申请人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意见称:美国和欧盟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存在有严重的倾销行为,并已造成中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中国现有耐磨纸产量是受到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冲击,开工率不足造成的,中国耐磨纸产能够满足国内需求;中国耐磨纸产品的质量与进口产品不存在差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相关企业,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并于2006年2月20日-24日,赴部分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实地调查相关情况。2006年10月19日以圣象为代表的中国强化木地板企业再次请求调查机关在做出耐磨纸反倾销案终裁时充分考虑下游产业的利益,不对进口耐磨纸采取反倾销措施。2006年10月24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强化木地板企业陈述会,专门听取了强化木地板企业的意见。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国产耐磨纸在稳定性方面与进口耐磨纸存在差异,诸如三氧化二铝分布均匀度、是否易脱落;横向抗拉强度及渗透性能等,但这些差异不是根本性差异,它们在物理特性、技术质量指标上没有根本的区别,在市场上具有明确的竞争关系,二者存在相互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虽然二者质量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难以构成终止该案反倾销调查的理由。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贸易秩序,不会对正常的进口形成障碍。
三、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二) 关于耐磨纸有关税号的问题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在其提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中主张,该被调查产品应归在48043900税号项下。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中,也认为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并提交了该公司在美国出口申报单予以证明。
初裁时,根据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描述的被调查产品税则号的初步认定,调查机关初步认为,被调查产品应归在税则号48064000项下。
初裁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再次向我部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确认被调查产品税则号归类的申请》、《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海关归类问题的进一步解释与补充材料》、《关于耐磨纸进口报关的说明》,再次主张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
2006年9月3日-7日,调查机关组织有关单位赴上海海关和本案的申请人企业就耐磨纸税则归类问题实地调查有关情况,申请人企业也同时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更正被调查产品描述的书面文件。
根据申请人更正后的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和实地调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更正后的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对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做了重新认定,认定了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应为48043900。
2006年11月9日,调查机关就调整后的税则号发布公告,对初裁公告发布后按48064000征收的现金保证金予以退还;自调查机关调整税则号公告执行之日起,按48043900征收现金保证金;在此之前,进口经营者按48043900税号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的耐磨纸不再追征现金保证金。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是按立案公告产品描述的耐磨纸原纸来填报答卷的。同时,现有证据和调查结果表明,调查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德国舒豪公司不仅是被调查国家美国和欧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仅有的两家外国生产商,也是调查期世界范围内向中国出口耐磨纸产品仅有的两家外国生产商,两家公司答卷中所提交的数据既可以代表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数据,也可以代表世界范围内向中国出口的耐磨纸的数量和价格数据。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在倾销、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和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调查均采用两家应诉企业的数据,所以,耐磨纸税则号的改变,并不影响本案的调查和本案调查结论的本身。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排除问题
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实地核查后向调查机关提出:舒豪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性质与申请人生产的耐磨纸有着相当显著的区别,舒豪公司生产的耐磨纸与申请人生产的耐磨纸不具可比性,应将舒豪公司排除在耐磨纸反倾销调查之外。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舒豪公司生产耐磨纸的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与申请人生产的耐磨纸不存在实质性区别,虽然舒豪公司的耐磨纸制作工艺有所不同,但公司生产耐磨纸与申请人生产耐磨纸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均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三氧化二铝耐磨纸材料,使得产品具有耐磨性能,其用户和销售渠道也与申请人基本相同。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德国舒豪公司生产的耐磨纸与申请人生产的耐磨纸属同类产品,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公司将其排除在反倾销调查之外的主张。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关于国内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耐磨纸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