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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3号--耐磨纸终裁公告

  为进一步了解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和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规格型号情况,调查机关于2005年11月8日向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2家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2005年11月22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7月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耐磨纸反倾销案下游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意见陈述。2006年2月2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部分耐磨纸生产企业和强化木地板生产企业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见陈述,并于2月和3月赴其中部分强化木地板企业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接收了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书面评论意见》;2005年9月9日接收了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强化木地板企业《耐磨纸国内下游企业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2005年10月25日接收了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关于被调查耐磨纸进口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书》;2005年11月8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5年11月25日接收了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耐磨纸进口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补充评论意见》;2005年12月27日接收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7)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5年10月18-24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两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该案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申请人和支持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三)发布延期公告
  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6年第38号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3日。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6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耐磨纸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7月10日-21日赴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被核查公司未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
  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价格承诺
  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和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13日和27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价格承诺协议申请的同时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申请人就价格承诺的商签及建议价格也提出了评论意见。
  法国摩迪制纸公司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参加了应诉登记并没有提交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只接受在调查期间充分合作的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提出商签价格承诺的请求。鉴于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水平以及调查机关获得的其他信息,调查机关认为,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承诺价格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之间存在有较大的差距,根据《反倾销条例》三十三条和《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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