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5年4月14日,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审查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耐磨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0日就收到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涉案的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
2005年6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二) 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受书面评论
2005年8月30日,美国森林纸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2005年9月,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15家国内强化木地板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2005年12月28日,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7日,应约会见、听取了下游强化木地板企业对本案的意见,于2006年2月10日-24日,赴国内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粤海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有关情况。
(3)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
2005年7月11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给予了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考虑到该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关于该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部分利害关系方提出:本案选择两年的损害调查期,这与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合。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该条款用 “通常”一词,表明“产业损害调查期” 一般情况下为三至五年,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是三至五年,调查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本案2003年前国内产业(指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仅是试产试销,并未正式投产,相应的国内产业耐磨纸产品的财务账册也从2003年起开始建立,2003年前国内产业状况的相关数据并不存在。因此,调查机关确定2003年至2004年为产业损害调查期不违反《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国内产业的实际情况。
(2)应诉登记
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出了《关于参加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03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并符合要求的国外(地区)生产者2户,分别是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和法国摩迪制纸公司;行业协会1家,为美国森林纸业协会。上述公司和协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4日发出《关于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15号),成立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通知申请人及利害关系方。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7月8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国内生产者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为山东新鲁南有限公司,调查期后该公司已被郯城新兴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以下简称“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国内进口商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德国舒豪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