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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6〕33号 2006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 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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