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指导千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并规范相关审核工作,现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在审核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
二、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一: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千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要求和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在2007年3月底之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审核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并以规范的专家组工作规则开展审核。专家组成员不应来自本辖区内的千家企业。专家组名单应上网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在审核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审核企业总数的10%。能源审计实地抽查可与节能规划实地抽查合并进行。
(四)如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将详细的问题描述和修改意见尽快通知相关企业,以便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再次提交修改后的能源审计报告。
三、审核内容
(一)本指南所指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是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规范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的成果,报告应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