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1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ZC 0010-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冯晓玲、刘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张宇。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参照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了消除用数字表示公历日期引起的含义曲解问题,避免专利信息用户产生混淆,本试行规范对公历日期的标示方法和使用规则进行了规范。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规则。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文献出版,以及专利信息交换、显示和编码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条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公历
从1582年开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历中的错误的一种日历。
2.2 日历年
历法中的循环时间周期,为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时间。公历中日历年可为平年或是闰年,每个日历年分为12个有序的日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