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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
指 标 解 释

  本创建标准中所指“村”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村。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1) 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备案;
  2) 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3) 村庄建设与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协调,有古树、古迹的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4) 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管理有序;
  5) 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包括排灌沟、渠,河、湖、水塘等。不含非本村管辖的专门用于排污的过境河道、排污沟等);
  6) 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应当植树;
  7) 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测试。

  2、村民能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村内企业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近三年内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2)村内没有大于25 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乱挖中草药及捕杀、贩卖、食用受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
  3)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方式:现场走访、察看;查阅有关证明材料;问卷调查。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无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企业;
  2)布局合理,工业企业群相对集中,实现园区管理;
  3)主要企业实行了清洁生产。
  考核方式:查阅材料,现场察看、走访。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1) 制定了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家喻户晓;
  2) 有固定的环保宣传设施,内容经常更新;
  3) 群众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与环境意识,有正常的反映保护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考核方式: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走访、察看。

  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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