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训对象
(一)范围:冀、晋、浙、皖、闽、赣、鄂、湘、粤、桂、渝、川、云、贵、陕、甘、新、青等18个省(区、市)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每个省份要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选定至少15个县,每个县至少培训存在灾害隐患的50%以上的村组干部或监测员和至少3所中小学的部分师生。
(二)具体对象:乡镇基层干部,乡镇国土所干部,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村、组干部,部分骨干群众和中小学师生。
六、培训师资力量
组建中央、省两级“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宣讲团”。
中央宣讲团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建,负责指导省级宣讲团的培训工作并承担部分具体培训任务。设团长一名,副团长2名,主要成员来自中国地质调查局下属的专业院所及设有地质专业的高校等单位,人数为100人左右。
省级宣讲团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组建。省级宣讲团负责基层农村培训任务。设团长一名,副团长2名,成员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调直属专业技术单位,市(地、州)、县国土资源部门、地勘局下属专业地勘队伍的技术骨干及设有地质专业的高校学生志愿者组成,人数为100人左右。
七、培训教材和培训方式
培训教材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发。各基层培训小组可根据调研情况,在授课时适当增加切合当地实际的培训内容作为补充。
为使行动顺利实施,并真正取得实效,实行中央宣讲团与省级宣讲团相结合,基本常识与当地实际相结合,课堂教学和实地讲解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宣讲团成员以3~5人组成基层培训小组,由一名组长带队,中央宣讲团成员分散到省讲师团中。基层培训任务按组定点承包。
八、组织领导机构
(一)中组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以下简称“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全国“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联络、协调、检查和指导工作(全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及人员名单见附件2)。
(二)纳入全国“行动”范围的各省(区、市)成立相应的省级领导小组,负责本省(区、市)“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厅(局)领导兼任,负责与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