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联合开展“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的通知
河北、山西、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建委)、教育厅(教委),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教育部共同决定,利用今冬明春地质灾害相对较少,农业生产任务相对较轻的有利时机,联合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下乡活动,集中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广大基层干部、人民群众和中小学校师生参加山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活动命名为“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范围为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冀、晋、浙、皖、闽、赣、鄂、湘、粤、桂、渝、川、云、贵、陕、甘、新、青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县(市)。
二、请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建委)、教育厅(教委)要迅速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汇报,并组织成立省级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计划”的统一要求,制定本省“农村地质灾害培训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参加培训的县(市)、乡(镇)、村名单,做好本辖区内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活动按时完成。
三、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门要督促参加本次行动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积极组织乡(镇)、村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参加培训活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所掌握的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迅速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本省“实施方案”的要求,抽调技术骨干组建省级宣讲团,并积极组织乡(镇)国土所基层干部参加培训。省级建设、教育部门要按照本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培训范围,积极督促县(市)相关部门,组织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师生参加培训。
四、省级领导小组要制定切实可靠的行动保障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保持与深入基层的各行动小组的联系,及时了解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以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培训工作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