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总结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
为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请你们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年度总结,并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污染控制司 郭启民
联系电话:(010)66556238
传真:(010)66556240
E-mail : guo.qimin@sepa.gov.cn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工作总结的内容要求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要求
一、为推动和落实清洁生产工作,你地区在《规定》下发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
二、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具体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公布情况
1、已查明辖区内重点企业数;
2、 在媒体已公布重点企业数;
(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
1、 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
2、已完成审核结果验收的企业数;
3、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
4、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
(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情况
1、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数;
2、资金投入情况;
3、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环境效益、资源节约及经济效益等;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及评审验收情况;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奖惩情况;
1、给予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做出过哪些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