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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2006修订)


  公司应聘请外部精算机构或精算师,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编制内含价值报告,并将其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外部精算机构或精算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签字精算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内含价值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签字精算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内含价值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签字精算师、精算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精算机构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内含价值有关信息时,应声明:“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经济价值,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内含价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最近一年末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结果;

  (二)最近一年末计算内含价值的收益率、风险贴现率等主要假设;

  (三)最近一年末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敏感性分析结果;

  (四)最近一年末内含价值的变动分析。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保险业务特点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其中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主要保险业务类别保费收入(含分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四)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六)总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再保险公司应重点披露各项分保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单独披露境外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账龄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应收保费构成。应收保费中如有持发行人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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