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所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要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以现金方式收取的,须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以银行保函方式收取的,须设置备查簿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在保证时限届满或保证事项完成后,及时清退保证人。
第十九条 以人民币折算方式支付合同外币价款的,折算汇率应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应加强对基建项目外币资金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减少汇率损失。对因比价变动、外币兑换发生的项目外币资金折盈、折亏数,应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加强对基建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管理与监督,严格采购、验收、领用手续。对因基建活动形成的各项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及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二十二条 基建材料、设备等的采贿,应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进行.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采购的,驻外机构在征询国内意见后可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国内有关单位进行采购;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负责采购的,驻外机构应会同监理工程师或工地代表进行验收。
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采购的,应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工地代表等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办公、生活设备等,应遵守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首先在本机构资产存量中解决。不足解决的,可对外购置。购置后,纳入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账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建材料、设备等发生毁损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报国内批准后,方可核销。发生工程报废的,须经专业机构鉴定,并报经国内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内容如涉及拆除或变卖原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需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拆除的内容进行鉴定,对拟变卖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
在拆除或变卖行为发生后,应按照所拆除或变卖的房屋建筑物的原有账面价值调减固定资产账。对所取得的拆除变价收入或变卖净收入(变卖收入减变卖费用),应作为基建项目经费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对基建剩余材料、物资要及时清理,应变价处理的,需公开变价处理,并事先报国内批准,避免资产流失、浪费。
对所形成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应及时办理使用交付手续,并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总决算中的金额转增固定资产账。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应根据基建项目的性质、内容和建设活动,按照《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单独设立基建项目经费会计账簿,进行基建项目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范围应包括从基建项目申请获年度预算安排之日起至项目财务总决算批准之日止,因项目行为或项目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核算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支出、收入和结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直接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等。
(一)直接费用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构成项目或所形成资产成本的支出,包括租房费、地皮费、购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施工承包费、工程监理费、设备材料费等。
(二)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基建小组出国费、专家咨询费、招投标费、中介机构审计费、工地代表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费等)、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十条 项目收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建项目拨入经费、其他收入等。
(一)基建项目拨入经费是指按基建项目年度预算拨付的基建项目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项目所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退税收入、基建材料物资变卖收入、原有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变价收入以及原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变卖净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余是指项目收入与项目支出的差额。年末,项目如未完成,结余可以留用,但须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如项目已完成,应及时编制项目总决算,经财务司批准后,办理结余上缴或转汇其他驻外机构。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进行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应遵守预算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基建项目财政拨款”、“基建项目利用上级结余”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拨款币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的拨款收入,年终结账时,转“基建项目结余”。
(二)在“基建项目支出-购房费”、“基建项目支出-建房费”、“基建项目支出-馆舍改造费”、“基建项目支出-租房费”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的支出,年终结账时,转“基建项目结余”。
其中,对馆舍租赁项目支出及承租后的正常房租费用,在“基建项目支出-房租费”科目中核算;对因馆舍新建、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发生的租房费(包括工地代表等房租费),在“基建项目支出-建房费”或“基建项目支出-馆舍改造费”科目中核算。
(三)在“基建项目结余”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各项目的结余情况。
(四)在“基建项目经费其他收入”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所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退税收入、基建材料物资变卖收入、原有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变价收入以及原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变卖净收入等。年终结账时,余额转“基建项目结余”。
(五)按照实际需要,在“暂存款”、“暂付款”等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等。
(六)按照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下,按项目名称和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产生的资金、材料、物资、工具、设备等资产,并登记各类资产辅助账。
凡是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与房屋建筑物相分离的资产均应单独记账,将形成这些资产发生的支出(减该资产所取得的退税等收入)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能够直接认定到各资产的,直接计入资产价值;不能直接认定的,按各项资产的买价或估价分摊计入资产价值。
除上述支出外,其他与基建项目(馆舍租赁项目除外)有关的支出(减去项目所取得的其他退税收入、基建材料变卖收入、原有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变价收入)均应计入所形成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申请获年度预算安排前因筹划项目而发生的支出在驻外机构基本经费科目中列文。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决算是项目执行结果的总结,是反映和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项目年度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决算是反映基建项目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的报告。预算年度终了,驻外机构应根据当年度基建项目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按照规定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时间,编报基建项目年度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