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06〕130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和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等实行独立核算的驻外经商机构(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驻外机构的馆舍购置、购地、新建馆舍、馆舍改造、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及馆舍房屋租赁项目。
第四条 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按照部门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工作;及时筹集、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项目过程和项目行为实施财务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司是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驻外机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资金收付、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等工作,及时编报基建项目财务报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驻外机构应根据本单位馆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基建项目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要说明理由、主要内容、实施打算及所需的技资估算等,并符合以下要求。对投资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可委托当地机构或国内单位提供必要协助。
(一)对馆舍购置项目,要包括馆舍的购置、购置后的入驻改造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对购地项目,需包括购地面积、地价及完成购地工作所需的勘查费、律师费、佣金、税金等内容。
(三)对新建馆舍、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需包括建筑面积、建设期及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所需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内容。
(四)对馆舍租赁项目(不包括因新建馆舍、馆舍改造、馆舍修缮项目发生的临时性在外租房),需包括租赁面积、租金及完成租赁工作所需的佣金、律师费等费用和承租后需要的入位改造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
(五)对投资估算,要列明其明细构成及测算依据。
第八条 财务司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报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委时议后,纳入商务部驻外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一)项目符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
(二)项目的申报内容完整,技资估算合理;
(三)相关分析、预测材料齐全。
第九条 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叫司会即服务局等,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实施要求进行排序,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驻外机构基建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给驻外机构,作为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保证予以实施。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
驻外机构基建项目预算包括项目的投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投资总预算在项目申报时编制,本章所称预算是指项目的年度预算。
(一)驻外机构要按照《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部门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下达的基建项目年度技资计划建议和预计的基建项目经费结余数,编制基建项目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财务司.经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财务司将财政批准的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年度预算及时批复驻外机构,作为年度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
预算的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年度预算所做的追加、追减或内部结构调整事项。基建项目年度预算正式批复给驻外机构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对不改变项目年度支出预算,仅在该项目内部做事项或支出结构调整的,由驻外机构及时提出,报财务司批准。
(二)对改变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由驻外机构在每年8月底之前一次性提出《驻外机构基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格式见附件二)报财务司。经财务司审核、调整并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项目预算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8月底之后提出调整建议的,纳入下年度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
驻外机构、机关服务局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投资总预算和项目年度预算,开展项目活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做到项目实际总支出不突破项目投资总预算,项目年度实际支出不突破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一)对项目各类支出事项,须事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是涉及项目资金的,除具体内容和支出金额已确定的外,须报财务司核准。
(二)对项目实施情况,驻外机构需按季编制《驻外机构基建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财务司。对遇到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资金,应按批复的基建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和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事项进行拨付和使用。无预算的项目不予拨款,支出事项未经批准的不得安排付款。
第十五条 凡在国外支付的项目款项,由财务司根据已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或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事项,将项目资金拨付驻外机构,驻外机构根据合同或协议等对外付款。
驻外机构对外付款时,应按财务收文规定填制付款凭单,并附有关原始单据,经会计、经办人员或工地代表签字,驻外机构负责人核签后付款。
第十六条 凡在国内支付的项目款项,由机关服务局或其他用款申请单位根据合同、协议或已批准的项目支出事项等,填制《驻外机构基建项目支出请款单》(格式见附件五)和《驻外机构基建资金支出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六)或其他报账单据,并附有关发票等原始单据报财务司。财务司审核后对外付款,并向驻外机构办理转账。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对收到的基建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按季编制《驻外机构基建项目资金收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七),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通过境外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报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