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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一)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护预备金或质量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严格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可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做好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工作,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自觉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资料。
  (三) 严格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站收支情况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收支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严禁将通行费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将通行费收入用于非公路行业的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路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对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也要进行实施过程监管。
  (四)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或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十、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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