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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严格控制增设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对于符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收费公路也应按以下原则设置收费站点:政府还贷公路要按照《公路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制收费站点的设置。
  (三)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站点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地应逐步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或撤并相关的收费站。
  (四)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同时,一律不得设立专门的停车验票站(点)。
  (五)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应在收费站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同时,应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为经营性公路。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属性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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