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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54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的要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研究本地的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二级收费公路的规模。
  (二)各地要从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从严控制二级收费公路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特别是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其改造维修费用应按规定在养护工程费中列支。
  (三)对于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目前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在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合理规划与统一布局收费站,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批准设立的公路收费站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间距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以及必要的省际之间外,一律不得批准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与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也不予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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