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应当详实、准确,对重大的会计事项期初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合并范围调整以及对年度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认真做好报表附注的审核工作,确保附注指标与决算报表相关指标数据衔接一致。
(二)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按照国资委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各项说明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避重就轻,其中: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应按国资委专项工作有关规定收集报送所需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据,并由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
(三)各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分析年度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按照真实、客观、简练的基本要求,认真组织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影响因素和存在的问题作重点说明,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十一、为了保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随财务决算上报相关材料。
(一)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报表附注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专项说明,同时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并对调整事项进行说明。
(二)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三)承担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在制订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进一步完善有关审计工作内容。
(四)承担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内审机构在审计集团合并报表的过程中,对境外子企业会计制度与政策差异调整的合理性,以及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报表项目转换的规范性进行复核。
十二、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在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层层审核的基础上,确保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填报真实完整、不重不漏,表内项目及各表指标数据之间以及报表与附注、专项说明相关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正确。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各1份)。具体报送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