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6]18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了解和掌握中央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加强境外子企业财务监督,促进建立完善的境外子企业监控机制,我们制定了2006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经费报账性质的各类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三、本套报表填报级次为中央企业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境外子企业,具体包括: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三级)、集团所属境内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三级)。集团所属三级以下子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四级及以下)并入三级填报。集团所属境内三级子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四级及以下)由境内投资单位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及三级以下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
集团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境外子企业,以及境内外股权结构情况复杂的(如通过离岸公司持有股权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不分级次分户填报。
四、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决算基础工作,以2006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按照规定的级次和要求,以及国内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和境内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单独填报本套报表,同时应按照投资关系或产权关系等纳入集团及境内外子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
五、本套报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子企业应当将外币记账本位币折算成人民币。汇率折算标准为:报表资产类项目汇率折算,按照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买入卖出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其中实收资本按照人民币与相应币种的历史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报表损益类项目汇率折算,按照2006年1月1日和200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买入卖出中间价平均折算成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