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兵团爱卫会:
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是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势头良好,但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创建工作急功近利,注重临时突击、忽视长效管理等问题。为保证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加强对国家卫生镇(县城)的长效管理,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国爱卫办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
申报镇(县城)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县城)应按照《
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县城)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