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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碘盐价格调控,合理确定碘盐价格水平,推广使用适于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消费水平的碘盐品种,利用价格政策,抑制普通碘盐过度包装。要完善区域内统一定价政策,“抽肥补瘦”,进一步减轻边远贫困地区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以保证有效提高居民户碘盐覆盖率。
  盐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设无碘食盐专卖点,保证对不宜食用碘盐的特殊疾病人群,供应无碘食盐。在已明确取消碘盐供应的高碘地区,有序组织无碘食盐供应,并确保无碘食盐不销往缺碘地区。
  各级政府要按照制盐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做好规模以下小盐田(场、厂)的关停并转工作,领导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定点小盐田(场、厂),查禁私挖滥采。
  工商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市场的违法行为,决不允许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市场的经营秩序。
  质检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日常监管和执法打假,严把产品质量关,不合格碘盐一律不准出厂销售。
  卫生部门要做好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碘盐的卫生监督,确保餐饮业及集体食堂食用合格碘盐。
  五、完善监测体系,突出防治重点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的监测工作,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率,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尤其要因地制宜地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防治干预,不断完善监测评估体系,为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提供科学依据。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发展改革委、工商、质检和盐业主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能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逐步建立监测有序、响应及时、措施有力的长效监测机制。
  卫生部门要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适时在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的地区开展专项调查,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的地区,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并及时通报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实施应急碘盐供应。
  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卫生等部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强化补碘措施,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卫生、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六、强化健康教育,密切部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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