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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政府职责,确保目标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是关系到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实现民族昌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直接、最现实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始终坚持“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
  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加强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将年度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保201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坚持依法防治,完善法律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防治碘缺乏病。对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与当前防治工作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依法保证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政府分级投入,安排防治经费
  碘缺乏病是“十一五”期间我国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之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履行部门职责,落实食盐加碘
  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的主导措施。依照《规划》要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进一步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碘盐销售网络,确保碘盐配送到乡村销售网点,保证西部边远贫困地区的碘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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