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养殖场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养殖场建立健全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水域环境监测、产品标签、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次执法行动要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出口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适当检查小规模养殖户。要有针对性地考核养殖场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对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企业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继续加大力度,采取切实可行、通俗易懂、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教育方式,广泛宣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法律规章,使养殖生产者了解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原因,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在制订、推广新标准与新技术方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
(四)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市场准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在本次行动中,要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督促批发市场加强进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产地证明、经营台帐等制度。要帮助有条件的市场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督促暂时缺乏条件的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四、行动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提高行政能力和保障消费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动各项要求。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从12月中旬开始,至2007年1月中旬结束。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本地区渔政、技术推广、质检等机构力量,采取联合或综合执法方式,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任务和要求。要制定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方案,细化行动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