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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5日以环发[2006]19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专家智囊作用,特成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二条 咨询委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设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宏观与综合决策的高层专家咨询机构,是加强与广大专家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咨询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主任由环保总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著名专家和环保总局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知名专家、领导组成。

  第五条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咨询委日常工作。咨询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针对我国环境与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针对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大环境保护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咨询委的调研和咨询活动;反映咨询委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类活动信息;为委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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