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咨询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环保总局聘任,任期三年。
第六条 咨询委秘书处设在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咨询委日常工作。咨询委秘书长由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针对我国环境与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针对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大环境保护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等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秘书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咨询委的调研和咨询活动;反映咨询委工作情况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类活动信息;为委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 工作形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和环保总局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包括:
(一)回答环保总局就有关问题向咨询委提出的咨询。
(二)咨询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座谈会、方案论证会、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咨询委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咨询委秘书处负责报送环保总局领导,重要建议报送国务院。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工作经费纳入环保总局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十四条 环保总局每年向咨询委委员发放适当的津贴费,作为委员个人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