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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家根据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而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骨干和引领地位。其建设目标是: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国家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主要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和国防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学术造诣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或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3.应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培养的博士生质量和数量位于国内同类学科的前列。

  4.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已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承担着国家重要的研究项目。

  5.教学、科研条件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强支撑相关学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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