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合资源,加快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凝炼、队伍汇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构筑基地建设等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211工程”、“985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计划等相关建设项目时,应与国家重点学科相结合,并给予支持和倾斜;各地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国家重点学科纳入地方(部门)重点学科建设中统一规划,安排建设;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整合各种资源,制订相关政策和具体建设措施,在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对国家重点学科给予人力、物力和政策的倾斜。各学科要根据不同时期学科发展要求和本学科自身特点,分析影响本学科上水平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集中力量进行建设。
3.规范管理,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完善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教育部负责对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各地方(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域(部门)的国家重点学科,对其建设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国家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负责国家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提供保证。
4.建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国家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筹集,确实保证所需建设经费同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建设。
5.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检查、监督和激励机制。通过检查考核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国家重点学科的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考核的依据是各国家重点学科制订并备案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国家重点学科规划的完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对建设成效差,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淘汰。
6.国家重点学科的确定。国家重点学科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按有关程序经过考核重新确定为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由教育部按照确定标准和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中直接确定;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的增补,将与国家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相结合,经选优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增补。
各地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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