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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
  (五)其他与请拨款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各部门未完项目和已完项目结余由计财部核定;
  (二)未完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各单位继续使用;已完项目的净结余资金,由计财部统筹安排,使用方案报经书记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计财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计财部备案。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同时抄送计财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科协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参照财政部相关办法执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部对重大重点项目和跨部门项目进行进一步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以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立项、不受理下一年立项申请等措施;对于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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