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单位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
上市公司在试行过程中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
附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等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