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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质检总局推荐;申报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统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四、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需将初审合格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4)汇总后,按照名次顺序填写《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同时以EXCEL格式电子表格一并于10月31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各单位请将考核认定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教育职称处。
  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联系人:黄广龙、张国悦;
  联系电话:010-82261844,82261724,82261826,82261823;
  E-mail:rszy@aqsiq.gov.cn,huanggl@aqsiq.gov.cn
  五、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须交纳评审费每人100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有关部门、企业人事部门代为收取,统一汇入如下账户:
  户名: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账号:0200004209089104153
  开户行:工商银行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申报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交纳评审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考虑评审成本后自行确定,不得多收费、乱收费,不得赢利。
  六、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确保认定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2.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备案表(略)
  3.申报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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