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0月24日 质检办人函[2006]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做好注册计量师制度实施各项工作,现就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审批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要求,配合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好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工作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要求,成立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备案表表样见附件2)。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总量,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 (认定申报表表样见附件5)。
考核认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完成认定后,要及时将考核认定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将《申报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备案表》(备案表表样见附件3)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并由其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报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